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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pg电子试玩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水务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 2019-06-04

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pg电子试玩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单位:

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河长制联络员制度、河长巡查工作制度三项制度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二章  收文办理

第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批办、催办等程序。

第四条  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的文件(含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相关来文、来电)一律由pg電子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时间、来文机关、文号、标题、附件、秘级等;对于重要的电话,应同来文一样进行登记,准确记录通话内容和对方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第五条  来文登记后,pg電子办公室应及时报送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领导阅批,并按领导批示交相关部门办理。特殊情况要电话请示领导后,再送交相关部门先行办理,事后请领导补批。

第六条  经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领导批示的公文,应将批示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留存登记后,转有关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和部门办理。

第七条  经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的联络员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公文的运转情况,承办部门联络员应及时跟踪了解,将情况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领导反馈。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记、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九条    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处负责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公文拟稿;各相关河长制责任单位拟以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名义发文部署相关涉河工作时,由相关单位负责拟稿,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签字后,由本单位河长制工作联络员报送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经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处会签,pg電子分管领导审核后,由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领导签发。

第十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牵头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方可行文。

第十一条 以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以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便函,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 以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pg电子试玩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处应及时登记、编号、印制、用印、分发。

第四章 公文保管

第十三条 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将2份公文正本连同领导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移交至pg電子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条 凡是带有密级的文件和资料均由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限定传阅范围,不得擅自或指示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pg电子试玩河长制联络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pg电子试玩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加强各级相关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的协调配合,高效开展各项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推行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章  联络员条件

第三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推行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均要设置1名河长制工作联络员。

第四条联络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二)当前从事的工作应与本单位在《pg电子试玩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中承担的任务相关联。

(三)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及市级推行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联络员应为科级,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及县级推行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联络员应为科级或股级。

第五条各单位联络员确定后要以正式文件报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联络员,需以正式文件报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行变更备案程序,并及时与前任联络员办理工作移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一)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联系人。

(二)本单位与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相关信息交换、沟通协调等工作。

(三)代表本单位参加河长制工作联络员会议及河长制工作其他相关活动。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对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至同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联络员要及时、准确地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河长制工作的相关任务,并按要求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各联络员要按照信息报送制度积极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每月至少向同级或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一条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pg电子试玩河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级河长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尽责,实现对河湖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中共pg电子试玩委办公厅、pg电子试玩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pg电子试玩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办发〔2017〕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境内河湖水域、岸线及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河长巡查是指,市、县、乡、村级河(湖)长对责任河湖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或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第四条  河长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河湖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侵占水域岸线、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涉河涉水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县(含市、区)、乡级(含镇、街道)总河长是辖区内河湖巡查工作的总督导和总协调,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河湖进行巡查、督导和协调。

第六条  市、县级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湖(段)巡查工作的总督导和总协调,负责对下级河长巡查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

第七条  乡、村级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湖(段)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河湖巡查员、保洁员要结合巡查、保洁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巡查,及时发现“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以及影响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的问题,并于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协助开展河湖巡查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九条市级河长每年对辖区内跨县重点河湖和责任河段进行巡查、听取县级河长汇报不少于4次;县级河长每年对辖区内跨乡重点河湖和责任河段进行巡查、听取乡级河长汇报不少于6次;乡级河长每月对辖区内重点河湖和责任河段进行巡查、听取村级河长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对辖区内的河湖全面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湖可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河长。

第十条河湖巡查员、保洁员应每天对所负责的河段进行巡查、保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二)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湖岸线问题;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和水质监测等设施的现象;是否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建房、取土、垦植等现象。

    (三)是否存在擅自在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堆放、弃置垃圾;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等现象。

    (四)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

    (五)是否存在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等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处理设施或者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非法捕捞野生动物、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

    (八)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问题。

    (九)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

    (十)下级河长履职情况。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二条市、县、乡、村各级河长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基层河长巡查记录格式文本由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基层河长要按照文本格式做好巡河记录。

第十四条河长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河段、发现主要问题、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河长巡查记录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形成河长动态巡查登记台帐。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六条乡、村级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县河长制办公室,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转交有关责任单位解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十七条县河长制办公室及其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基层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反馈乡、村级河长。

第十八条市、县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乡、村级河长上报的问题以及核实属实的各类举报投诉,市、县级河长应及时向所在行政区责任单位签发整改督办通知,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及时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乡、村级河长接到群众、上级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交转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及时赴现场或安排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投诉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实行问题清单制度。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认真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把巡查发现的、下级河长反映、群众举报投诉等各渠道反映的问题均纳入问题清单进行管理。

问题清单分级、销号和更新管理。建立市、县、乡三级问题清单制度。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进入上一级问题清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销号;问题没有处理的,滚动进入下一期问题清单。

第六章 考核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下级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级河长应对认真履行监管巡查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涉河案件,或者消除、制止重大涉河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巡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行责任清单制度。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在问题清单中列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责任。有关河长是所负责河段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向上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并将该问题记入本级问题清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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