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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沁水晋煤瓦斯发电有限公司120MW瓦斯发电项目对延河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8-05-28 来源:水环科

晋市水〔2018〕30号

 

 

关于《沁水晋煤瓦斯发电有限公司120MW瓦斯发电项目对延河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沁水晋煤瓦斯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委托太原元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沁水晋煤瓦斯发电有限公司120MW瓦斯发电项目对延河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沁水晋煤瓦斯发电有限公司120MW瓦斯发电项目厂址位于pg電子沁水县嘉峰镇秦庄村东侧约400m处。该项目于2003年8月22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03】1020号文批复。总装机容量120MW,安装60台1.8MW燃气发动机组,12台6t/h余热锅炉和4台3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二、根据《水环评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

1.项目处于延河泉域中东部径流区,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

2.电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按照环保要求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统一回收;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泥定期清理。项目运行对水环境影响不明显。

3.项目所在河段水功能区为“沁河晋城农业用水区”,水质目标为地表水Ⅲ类。项目正常运行情况下,生产废水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结论。

二、沁水晋煤瓦斯发电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规定、规程,认真落实《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水环境保护措施,将工程运行对泉域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1.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各类废水的处理,确保废污水全部回用。应将事故废水收集于事故水池,待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后,将废污水处理回用。严禁将事故状况下的废污水直接外排对泉域水环境造成影响。 

2.为确保延河泉域岩溶地下水不受影响,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废弃钻孔排放污水。

3.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将废油、固废进行处置和回收利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事故防治预案,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故对泉域水环境产生污染。

三、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取用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四、沁水县水务局要加强对本项目生产期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将项目运行对延河泉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影响减轻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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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31日                 


 

责编:水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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