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水〔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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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沁水盆地成庄合作区块1.8亿m3/a煤层气开采项目对延河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煤层气成庄作业分公司:
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委托山西省元方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沁水盆地成庄合作区块1.8亿m3/a煤层气开采项目对延河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沁水盆地成庄合作区块1.8亿m3/a煤层气开采项目位于pg電子沁水县端氏镇至泽州县下村镇一带,动用面积20km2,开采规模1.8×108m3/a,布设采气井232口,煤层开采目标层位是3、15号煤层。
二、原则同意《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1.项目位于延河泉域东北部岩溶水埋藏区,区块面积33.13km2,其中在延河泉域内面积11.34km2,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离泉域重点保护区最近距离约20km。
2.15号煤层底板与奥陶系地层顶板之间平均厚约25m,采气井终孔层位设计在15号煤层底板以下50~60m,钻进施工将会波及到奥陶系岩溶地层,将会对奥陶系岩溶水产生影响。
3.钻井和压裂施工将对开采目标层以上含水层产生扰动,钻井液渗漏会对开采目标层以上地下水产生影响。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煤层气成庄作业分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当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规定、规程,认真落实《水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水环境保护措施,将工程建设及运行对泉域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1.为保护延河泉域岩溶水,采气井终孔不得钻入本溪组地层,在断层、陷落柱等导水构造附近禁止布设采气井。
2.为保护开采目标层以上含水层不受影响,对钻孔井壁应进行永久性封闭止水,固井水泥浆应返浆至地面,且压裂过程须采用清洁压裂液。
3.为保护浅层地下水和满足当地水功能区水质的要求,井场排水收集池应进行防渗处理,井场排水须集中收集处理后回用,剩余外排水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
4.项目施工及运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应储存于封闭型垃圾箱内,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送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堆存,不得将弃土、弃渣倾倒在河道中。闭井后须对采气井进行永久封闭处置,并对井场进行清理恢复。
为保护延河泉域岩溶地下水,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废弃钻孔排放废污水、倾倒污物和生活垃圾。
5.项目管线穿越沁河时应采用围堰导流,穿越冲沟时采用直接开挖方式。为保障下游河道防汛安全,输气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在非汛期施工。
四、项目区块内浅层地下水和泉水是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供水水源,采气井钻进和压裂施工及采排水排放若对村庄居民用水产生影响,业主应负责解决,确保村庄居民用水安全。
五、沁水县水务局要加强对本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将项目建设和运行对泉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影响减轻到最小。
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批复有效期为五年,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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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