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水〔20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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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对延河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委托长治市纳臣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对延河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以下简称“天泽煤气化厂”)厂址位于pg电子试玩阳城县北留镇和泽州县周村镇的交界处,山西省经济委员会、pg电子试玩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别以晋经投资字〔2006〕209号文、晋经投资字〔2009〕130号文、晋市经信字〔2015〕11号进行了批复。项目位于延河泉域中部径流区,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下河泉重点保护区最近距离约5.5km。
二、原则同意《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1.项目以山西泉域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河泉水源地河头供水区岩溶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取水水源,取水量在水源地供水能力范围内,不会对区域地下水资源产生明显影响。
2.项目产生的炉渣类和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废物,炉渣类除造气炉渣作混燃炉用燃料外,其余送往备用渣场进行卫生填埋;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各类催化剂及废油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厂家回收,生化污泥及微涡流沉淀挖灰送锅炉房掺烧。固体废物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3.正常生产情况下,项目废水经生化污水处理系统和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多余外排至洸壁河。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磷、挥发酚和氟化物略有超标,为地表水Ⅴ类水。
三、天泽煤气化厂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规定、规程,认真落实《水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水环境保护措施,将项目运行对延河泉域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1.为保护延河泉域岩溶地下水,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向岩溶地层排放废污水。
2.天泽煤气化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洸壁河上,所在水功能区为洸壁河阳城北留排污控制区,目标水质为地表水Ⅳ类。业主应优化污水处理工艺,避免废水排放对洸壁河造成影响。
3.业主应确保事故废水的收集、处理和回用,避免事故废水直接排放对洸壁河及下游水体造成不利影响。
4.为防止渣场降雨产生的淋浸溶性灰水下渗、外排对水环境产生影响,天泽煤气化厂应严格渣场防渗、排水、防洪等工程措施。催化剂类含有钴、锌、镍等危险废物,业主应确保各类催化剂由具有相应回收及处置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利用,同时应加强危险固废物的厂内暂存防护措施,储存地地基必须做严格的防渗处理,避免防护不当造成散失、流失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事故。
5.项目外排废水量较大,天泽煤气化厂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各用水环节的节水工作,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污水排放量。
四、泽州县水务局要加强对本项目生产期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将项目运行对延河泉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影响减轻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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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