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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電子关于印发《pg電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30 来源:水政队

晋市水 ﹝2019﹞235号

pg電子关于印发《pg電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直各科(室、处、站)单位:

根据pg電子人民政府办公室《pg電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pg電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2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pg電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pg電子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办法

        2.pg電子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3.pg電子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法

        4.pg電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

        5.pg電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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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pg電子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晋政办发〔2019〕55号),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执法机关对拟主动对外公开执法信息的审核。

第三条 执法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在公开前进行预先审核的制度。执法信息更新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已发生变动的执法信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更新后,重新进行发布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审核和更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局机关相关科室应当对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具体内容负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应当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定后方可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地址、电话、网址等。

(二)行政执法事项信息:事项名称、法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

(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决定内容、事实理由、救济途径等。

(五)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监督方式、途径、结果反馈等。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具体科室统一负责本单位的执法信息公开审核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执法信息的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执法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和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开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对公开的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

因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信息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征集对执法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根据需求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复查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对已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复查复核,对错误信息及时进行更正和撤换。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审核责任制,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执法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pg電子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pg電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pg電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23号)文件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全局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内部审核、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要逐步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要加大相关设备投入,对需要现场执法的处室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要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确保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文明、有序地开展。

第五条  要逐步推行行政许可案卷电子化,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许可全过程实施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文字记录包含收取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笔录、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签收登记等书面记录。

第八条  音像资料包含拍照、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许可行为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审批人员、许可过程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数据包含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过程的信息。

第十条  各审批科室办理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录入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申请人网上申报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记录许可全过程电子信息。尚未纳入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的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监控设备实时监督记录业务办理过程,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进入监控区域提示标语。

第十二条  在政务服务大厅以外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查等执法活动的,在利用文字记录、电子数据记录许可过程的同时,还应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资料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资料重点记录行政许可现场环境、与许可结果有直接关联的重要证据、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形,以及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要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规定期限保管。

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应及时形成许可案卷归档;音像资料应及时将信息保存至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或者复制到存储介质,并归入许可案卷;电子数据应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存储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确保随时调取使用。

第十五条  要加强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维护,保证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存储安全。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决策、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情况纳入局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审批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致使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附件3


pg電子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水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巡查监督、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执法人员要首先对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作为水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相关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水务局公室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相关科室管理人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pg電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2号)和《pg電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pg電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pg電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或授权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pg电子试玩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小组(3-5人组成,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审核小组由水利专家、局常聘律师、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强配齐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素质,且取得政府法制机构执法证件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职责,对所有参与审核事项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制定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培训。

第二章   审核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制度。

第九条  审核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水行政执法决定,水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承办机构,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送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执法活动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核小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第十三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内容:

(一)水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核小组在审核过程中可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七条  审核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审核小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并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九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案件经审核小组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pg電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我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的;

(三)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的;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五)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的;

(六)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

(五)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或降职;

(八)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pg电子试玩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小组依照管理权限,依法启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八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第九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有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市纪委监委驻pg电子试玩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pg电子试玩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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